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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我院1案例入选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9

4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8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这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保障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助力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


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邬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经营信息  违反保密义务  民刑交叉

【基本案情】

权利人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等,代号10277公司、代号10268公司系其外商客户,自2017年起向其采购电脑升降台等产品。权利人通过管理系统对相关客户信息进行管理,并以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等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上述两个客户的采购需求、采购单价和交易习惯相关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邬某某原系权利人负责客户开拓、维护的业务员;周某某原系权利人负责订单操作的操作员。二人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二人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利用权利人经营信息,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与代号10277公司、代号10268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外贸购销业务。经审计,侵权行为造成损失1056万余元。

【办理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邬某某、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判决后,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的控告材料后亦建议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立案侦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邬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后以邬某某、周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邬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邬某某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类型之一,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客户需求、交易价格和习惯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信息是外贸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外贸企业在与客户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中,投入人力、财力逐渐归纳整理并在反复交易实践中积累形成相关客户综合性深度信息,不为行业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商业价值。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原公司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与客户进行同类产品交易,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加强办案协同,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案件民刑交叉程序衔接难题,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外贸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