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磋商+替代性修复” 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更优解
发布时间:2026-06-24
6月18日,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签署。胡某某等20名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土壤清理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30余万元。这笔钱,将为1532平方米受污染土壤和19余万立方米受污染地下水“买单”。
一个隐蔽了六年的非法加工点
自2018年至2024年9月间,胡某某在鄞州区五乡镇明堂岙村租用场地,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处购入或者接受委托加工废油桶共计300余吨,并雇佣旷某某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对废油桶进行清洗、翻新等处置加工。经鉴定,涉案废油桶均属危险废物,违法堆放和加工过程致使周边732平方米土壤中石油烃含量超过标准限值,需进行清理处理;另外导致周边约800平方米土壤和19余万立方米地下水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磋商“双向奔赴”
2025年4月,鄞州区检察院对胡某某等20人污染环境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调查中检察官了解到,胡某某等人对公益损害事实和赔偿责任并无异议,且有主动履行的意愿,关键在于如何让赔偿尽快落地、让修复尽快启动。2024年10月,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支持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依据这一规定,2025年12月,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建议其启动调查评估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磋商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了案件情况,并就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磋商,鄞州区检察院围绕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法律适用及生态修复目标等发表了支持磋商意见。经磋商,赔偿义务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对违法事实、鉴定结论及赔偿标准均无异议,自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环境守法承诺书》,全额支付土壤清理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合计130万余元。
130万元赔偿款背后的“修复账本”
根据赔偿协议,对于本案中需进行清理处置的受污染土壤,将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清理处置修复;对于受损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相应赔偿费用将用于开展替代性修复,通过在鄞州区下应街道建设滨水公园亲生物景观长廊项目,以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的等值恢复。生态环境部门和鄞州区检察院将共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全周期监督,并在土壤清理处置和替代修复项目完工后组织评估验收。
下一步,鄞州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进一步深化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衔接机制,推动公益损害修复从“单一赔偿”向“多元修复”转型升级,努力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更多鄞州检察实践样本。